本报记者 杜丽娟 北京报道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个税法草案”)自6月28日开始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以来,20多天的时间收到各界人士征求意见超过10万条。截止到7月19日15:00,征求意见达115950条。
在个税法草案17项意见中,5000元起征点的问题无疑是最受关注的,但真正让中低收入人群受益的还是劳动所得所适应的7级税率调整部分。
一位财税系统人士坦言,个税的调节作用应该重点调节引发社会不公的收入差距。“目前的个税法草案,劳动所得调节力度较大,实行7级税率,最高45%的边际税率,但对非劳动所得,几乎没有什么调整,保持一档税率,都是20%,这样的结果似乎与税制强调公平的原则相拧巴。”
7月19日,《中国经营报(博客,微博)》记者从多位人士处获悉,在个税法草案征求意见的一个月时间里,呼吁降低劳动所得的边际税率正在引起官方的关注。
边际税率下调
对比国际社会,我国个税对劳动所得实行最高45%的边际税率似乎处于偏高状态。数据显示,在全球减税大背景下,美国个税最高边际税率是39.6%,略低于我国。
从法国经验看,最高边际税率导致大量富人改变国籍,不利于保留和吸引高端人才。
我国个税改革总的原则是“增低、扩中、调高”,即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收入者比重,降低中等以下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
在此基础上,2011年我国将工资薪金的40%超额累进税率取消,适用45%税率,这一举措被认为是加大对高收入人群调节力度的一个政策。
但政策在落地过程中却引起诸多人士的不同看法。
上述财税系统人士告诉记者,对于45%的高税率在实际中其实很难征到税,因为真正的高收入人群很多是资本所得,并非劳动所得。“对于资本所得其适用税率是20%,所以45%的边际税率对富豪以及高净值人群来说,也就成了一个虚设的税率,但对一些知识分子、创业者来说,45%的税率却成为加重他们税负的一个重要因素。”
根据个税草案规定,稿酬、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采用45%最高边际税率,对于上述人群来说,边际税率带来的影响正在大范围扩展。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认为,对于中低收入人群来说,综合所得适用税率应坚持大幅度下调的原则,理想状况是最高边际税率下调至25%,并下调其他各档税率。
在个税法草案征求意见的20多天时间里,多位法学专家也表达了要调整边际税率的诉求。“据我们了解的情况,财政部和全国人大也正在对网上征求意见进行及时关注,调整的可能性也是有的。”一位法学人士告诉记者。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梁季认为,关于劳动性收入和资本性收入税负平衡问题,需要做数据测算,作为税率设定的依据。
由于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应鼓励劳动,且劳动性所得与人力资本积累、创新型国家建设关系密切,因此劳动性所得税负不应过高。“因此,在未来税率设定时,要重点考虑劳动性收入和资本性所得税负平衡问题。”她说。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此前表示,偏高的边际税率,对纳税人的反激励作用明显增加,妨碍投资和储蓄,可能导致纳税人为了降低边际税率而设法分解、隐瞒所得,从客观上强化了纳税人逃税的意识。[page]分页标题[/page]
改革方向争议
事实上,按照“宽税基、简税制、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目前大多数实行综合课征的国家都实行免税和扣除相结合的方式。
以美国为例,美国税改将个人免税收入与标准扣除合并,取消了众多复杂的分项扣除,这些措施使税制更加简化。对比我国个税法改革方案与国外存在诸多差异。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马珺认为,从中国个税修订草案的思路来看,个税改革可能走向一条复杂化之路。
她举例解释,中国个税修订草案中基本费用减除额(类似于标准扣除)和附加专项扣除(类似于分项扣除)并存,尽管附加专项扣除的项目不算多,但考虑到未来立法中必然补充更多的税法和征管细节,纳税人不管处于哪个税率等级,都涉及附加专项扣除的计算,其程序的繁复可想而知。
在她看来,这次个税法草案中并没有对专项扣除的标准有一个明确的说明,很大原因在于税基扣除的口子一打开,未来一定会有更多的扣除要求将被提出来,照此改革思路走下去,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只能越来越复杂。
从简化税制的角度,马珺建议应避免基本费用减除与专项附加减除二者同时实施,改为由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任选;在此基础上,重新审定基本费用减除标准及相关调整机制,并鼓励大多数人选择之。一是要更精确地核算基本费用减除的数额,使其能够同时涵盖纳税人基本生计费用和取得收入所需的成本费用两部分。二是要对各项附加扣除的归属进行重新认定,至少有以下四种方式可选:(1)并入标准扣除(2)继续保留(3)以应纳税额抵免的形式(4)以社会保障支出形式体现。
记者了解到,目前个税法草案中增加的标准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都属于税基扣除,根据税制设计原则,税基扣除会使高收入者减税效应更大。
这种观点在学界和官方分别产生不同的看法。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副局长施宏认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历史只有30年,不能一味地简单照搬有100~200年历史的西方模式,而需根据自己的实际分阶段地渐近式改革。
从税收治理角度而言,管税就是管信息,要通过个税改革解决征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建立纳税人申投、扣缴人申报、第三方申报和税务机关整理四位一体的征管模式,这一目标的达成一点不逊色于税收的减负。
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研究员龚辉文认为,经过40年的改革开放实践后,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国民财富和收入都有了大幅增加,个人所得税是否应该发挥更大的财政收入功能?
对比OECD国家个税在财政收入中占比问题,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比重明显偏低。“从提高直接税比重的税改目标看,提高个人所得税收入比重的需要应加以重视”。龚辉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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