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增强我市地方立法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和计划性,进一步拓宽立法项目来源渠道,加大开门立法力度,使立法工作更切合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和《苏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特向社会各界征集苏州市2014年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立法计划建议项目。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议的立法项目要体现地方特色。立法建议项目应当紧扣我市科学发展主题和转变发展方式主线,突出创新引导,重点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公共服务、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建设生态城市、保护资源环境、提升民生福祉等领域,提出有针对性的创制性立法建议,为我市加快“三区三城”建设,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建设“宜居新苏州、创业新天堂、幸福新家园”,谱写“中国梦”的苏州篇章提供法制保障。
二、建议的立法项目要注意地方立法权限。立法建议项目应当属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市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章权限范围内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凡是涉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民事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和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外贸基本制度等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地方无权立法。因此,在提出立法建议时,请注意不要与上述规定相冲突。对于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明确规定,因执法不严产生的具体问题,不属于立法的调整范围,应当通过完善执法体制、严格执法、加强监督来解决。
三、建议的立法项目要具体明确。提出立法建议时,请写明立法依据、理由、通过立法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具有创制性或者地方特色的内容,并注明是人大地方性法规项目还是政府规章项目。有条件的还可以提供立法文本建议稿。为便于联系,请写明建议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等。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立法建议,按照法定程序列入立法计划的,将给予适当奖励。
五、立法建议请于2013年8月31日前以信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通信地址:苏州市三香路998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电话(传真):0512-;电子邮件:szfg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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