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大数据就是资源,可以源源不断的从中挖出大财富。但它却同物理资源不一样的是,大数据是可再生的,且越挖越多、越挖越值钱。
大数据对企业如此,对各个行业、对我们国家也是这样。能够源源不断产出价值的大数据,谁不喜欢呢?如此看来,大数据在互联网+时代中会越发的重要。
内部+外部 才是大数据
传统商业智能领域将大数据当成一个新增的数据源,而大数据从业者则认为传统商业智能只是其领域中处理少量数据时的一种方法。
张旭11.jpg
北京明略软件系统有限公司技术合伙人兼战略合作总监 张旭及案例二维码
大数据的来源有哪些?明略数据战略合作总监张旭表示:对于企业而言,大数据的数据来源主要有两部分,一部分来自于企业内部自身的信息系统中产生的运营数据,这些数据大多是标准化、结构化的。而另外一部分则来自于外部,包括广泛存在于社交网络、物联网、电子商务等之中的非结构化数据。这些非结构化数据的产生往往伴随着社交网络、移动计算和传感器等新的渠道和技术的不断涌现和应用。
大数据用户更希望能获得一种整体的解决方案,不仅要能收集、处理和分析企业内部的业务数据,还希望能引入互联网上的网络浏览、微博、微信等非结构化数据。
除此之外,企业还希望能够结合移动设备的位置信息,这样一来,便可以形成一个全面、完整的数据价值发展平台。
我们可以说,当大数据和传统商业智能融合,行业定制化解决方案将涌现。
数据开放存在问题?
大数据越关联就越有价值,越开放就越有价值。尤其是公共事业和互联网企业的数据开放将越来越多。欧美国家的政府和公共事业上的数据做出努力。而国内的一些城市和部门也在逐渐开展数据开放的工作。数据将会呈现一种共享的趋势,不同领域的数据联盟势必会出现。
数据联盟必然会出现“大数据交易”,然而大数据交易中存在不可忽视的漏洞:
张旭警示大家:互联网时代下,数据交易需求早已产生,在实时发生的过程中已经触发了问题与漏洞,但对于数据交易相应的法律法规还没有随之出现,这种肆无忌惮交易现状,及其发生两大问题:(1)数据交易过程中的各方角色容易混乱;(2)数据被使用的范围不好把控。例如金融行业经常要通过外部数据去完成贷款控制业务,所接受并使用的用户数据是需要严格被限定使用于特定的业务项目中,然而在实施情况中,用户数据极有可能与机会被第二次售卖,被泄露信息一方却毫不知情。
大数据交易公约 企足而待
大数据交易中的问题与漏洞是不可避免的,难道这会成为大数据发展的绊脚石吗?
张旭呼吁:“大数据交易公约”需要在产业链中得到各方的支持与赞同。
那么对于大数据交易公约来说,有几个方面需要得到重视:(1)规范大数据交易过程中的各方角色,即提供数据的数据源一方、最终使用数据的数据应用方和中间承担大数据交易平台的第三方。(2)注意把控用户数据隐私、数据使用权和数据所有权的规定。
“公约”的初衷是以自律的方式,约束在整个数据交换、流通过程中,各方角色需要承担并履行的职责与义务。在我们享受大数据所带来的“大价值”时,请你不要忘记:坚守公约,约束自身。
技术革新仅仅是托起大数据技术发展脚步的支柱之一,除了对大数据交易公约的贡献良多外,明略软件也向各个行业用户提供了自身的、在大数据实践层面上的技术支持,能够实现各个行业、领域的合作伙伴和最终用户在大数据时代获益,同时实现大数据交易公约和产业创新的可持续发展。
原文出自【比特网】,转载请保留原文链接:http://bigdata.chinabyte.com/91/1341259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