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8月25日电(杨成)今天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召开全体会议,会议审议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审判水平和审判效率,在若干地方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具有积极意义。
草案提出,
知识产权法院对所在省(直辖市)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管辖范围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对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对不服国务院行政部门裁定或者决定而提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对知识产权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座谈会,有关部门及专家对最高法院提出的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这一方案表示赞同。认为这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解决统一执法尺度,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就积极意义。
座谈会上有人提出目前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主要存在三个问题,一是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尺度不统一问题,但这不是地方保护问题,而是审判水平和各地认识不一致造成的,需要一个更高层级的裁判机构来一锤定音。二是知识产权授权和确权案件久拖不决和循环诉讼问题,需要通过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并完善有关诉讼程序加以解决。三是我国去年受理知识产权案件大概9万多件左右,其中著作权案件约5万件,商标案件约3万件,专利案件约1万件,这里面难度比较大的案件只有几千件。这些案件一般均属于高端技术领域,国际社会都很关注,需要通过对这些案件的判决,提升和体现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司法水平。
也有人认为北上广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即属于探索,也是为了防止一哄而上,但是远没有达到深化改革、全面改革的理想目标。有人提出,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可以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一致性、科学性和客观性,总体上支持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但要解决好知识产权法院与所在管辖区域内其他中级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的关系,以及所在市知识产权裁判的上诉案件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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