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8月26日电(刘茸)今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召开分组会议,对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四审稿进行了审议。大多数委员对历经三次较大修改的四审稿表示比较满意,认为可以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表决,也有一部分委员提出了修改意见。
委员意见:延长预算审查时间 明确预算公开内容
多数意见都集中在人大预算审查工作和预算监督方面。例如,车光铁委员指出,从目前预算审查工作开展情况来看,审查质量不够高、效果不够理想等问题一直未得到很好的解决,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预算审查的时间过短。现行法律规定的初审时间为一个月,但实际上很难保证,而且对地方而言,人大会议上代表讨论审议预算的时间最多也只有一天,加之预算的专业性、政策性、法律性特点,代表很难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进行深入细致的实质性审查。
他建议,在延长中央预算草案提交初审时间的同时,同样适当延长地方初审时间,并对初审的内容、程序、参审范围、责任机构等事宜作出明确规定。
龚建明委员则提出,预算法应当明确公开的内容、公开的标准和公开的主体,而且在不同的阶段也应该由不同的部门进行公开。比如在预算编制阶段,应该由财政部门向社会征集意见;在审批阶段,应当由人大向社会公开;在预算执行阶段,应该由同级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开。总之,只有将国家预算置于社会公众的阳光之下,才能保证预算的公开透明,才能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董中原委员提出,预算法的根本精神是人大批准政府的预算,法理上存在不批准的情况和撤销批准的情况,因此需要明确不批准的法律后果,但现在的草案中并未明确规定该种作法的法律后果,预算撤销后如何处理也表述不清。他认为,立法不应假设所有的预算、决算草案都必须是被批准的,建议在这一问题上予以明确。
委员意见:人大应设立专业的预算审查监督机构
王刚委员则从审查机构专业性的角度指出,人大应当有专门的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全口径预算决算的跟踪监督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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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是现在地方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工作量非常大,专业性比较强,财经委承担的工作任务也比较重,很难集中精力从事上述工作,更难以承担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全程跟踪监督的要求。如果法律上明确了这一机构的设置,各地就能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人大内设机构内进行充实和调整。
列席的全国人大代表买世蕊也提出了类似意见。她认为,现在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多数没有专门的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预算审查监督的工作职能由财委承担。但要保障全口径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首先就要建立和加强人大常委会的预算审查工作机构。它是人大常委会履行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审查监督的职责载体和依托,不仅承担全口径预算的具体初审和日常监督工作,还要为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提供初步审查材料和意见。
此外,人大还应建立对政府全口径预算的审查监督公开平台,在人大常委会网站上设立专门的栏目,适时公开财政预算和审计报告等内容,特别是公众关注的“三公”经费等项目,要将完整的政府预算信息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同时,建立社会力量参与预算审查监督的机制。预算审查的专业性非常强,人大常委会这方面的人才确实不足,在完成审查监督任务上有很大的困难,而审计事务所和会计事务所的专业力量则可以提供技术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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